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以下幾種:(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者;(二)不符合發票領購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體戶;(三)使用定額發票的個體戶營業額超過定額需要填寫的;(4)持相關納稅證明來本地區經營的外省(或市縣)經營戶。上述單位和個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應當提供購銷業務、服務接受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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