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審:初審機構應當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復審。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復審: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合格宣傳。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公示:對復審通過的申請人,在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公示至少7個工作日。如他們對公示對象有異議,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將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進入輪候,申請人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