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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來源是通過對國家政府繳納的所有稅收進行再分配實現的,還是在繳納之前保留壹定比例的稅收實現的?

目前我國實行的財稅體制是分稅制。在這種體制下,各類稅種分為中央稅、中央稅和地方稅(以下簡稱* * *稅)、地方稅三大類,國稅機關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兩個系統。按照分工,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中央稅,* * *稅,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地方稅收和相應的滯納金。當然,為了方便納稅人,加強稅收征管,國稅和地稅可以相互委托。但無論如何,中央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稅收享受按規定比例分別分為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地方稅屬於地方財政收入。征收的稅款按照財政收入歸屬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分稅制的實施有利於國家統壹稅法的實施和宏觀調控的加強。壹方面可以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另壹方面也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保證其財政收入。

因此,地方財政收入由* * *稅中屬於地方政府的部分和地方稅收組成,不存在全部上交和保留後返還上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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