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公布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請註意: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辦法》中規定,年所得12萬元是包括了所有的收入,除了基本的工資薪金外,還包括稿酬、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等,都需申報。
也就是說,妳的房子租給了別人,妳炒股賺了錢,妳的錢存在余額寶有了利息,妳的車讓別人拼車收了點錢,都算是妳的收入。
2006年:第壹年實施自行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孫瑞標在2007年的壹次會議上披露,在申報工作前預計將有500萬申報人,但申報期結束後,申報的人數只有163萬人。
2010年:在4年以後的2010年,全國申報人數變成了268.9萬人,4年時間增加了近100萬人。
平均每年增加25萬人,占人口的比例大約為0.2%,即每500個人有壹個人月入過萬。
應該說在這段時間,增速是很快的,在10%以上,但從絕對人口數來說,增加得不多。
2011年:到2011年,申報人數變成了315萬人,增長了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