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稅[2005]181號文件規定,個人自用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征稅:
1.對於工業房地產,以原房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地產的原值。
房產稅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等用途,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的原值。
房產稅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合成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地稅部門在上述範圍內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地上房屋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吉財稅[2006]119號規定:自用地下建築原值折算。工業不動產,以房屋原值的50%作為應稅不動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值的70%作為應稅房產的原值。
房產稅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 (1-30% )× 1.2%。
提示:請根據您房屋的具體用途確定應稅房產的原值。
比如壹個商業企業,利用地下開壹個商場,原值600萬,要交房產稅嗎?
600×70%×(1-30%)×1.2% = 3.528
某工業企業,利用地下開加工廠,原值600萬,應不應該交房產稅?
600×50%×(1-30%)×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