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雖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但並不意味著人民防空工程是國防資產。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說: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資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這僅涉及收益權,並未完全涵蓋所有權定義中的四類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綜上所述,這個事情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明文規定。部門有人管,投資人會受益,但產權還是未知數。
至於妳說的屬於全體業主,關鍵是要證明壹點:人防工程的建設費用已經分攤到全體業主的購房款中,所以屬於妳們業主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