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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的通俗解釋

壹般來說,遞延所得稅是指財務核算中評定的稅額與稅務局評定的稅額不壹致,臨時性的為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是指當合營企業的應納稅額與金融資產總額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時,為了調整計算差異,可以按照賬戶利潤總額計提所得稅並作為利潤總額列支,按照稅法的要求將所得稅計算為應納所得稅,兩者之間的差額為遞延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允許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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