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進行評估。
《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準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壹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該批準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準機關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該批準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未報送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