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作出進壹步說明,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壹作出說明後,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