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四條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利用各種渠道,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多措並舉,紮實推進,及時準確告知納稅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經營者相關政策法規,督促其按時完成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