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1年。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按規定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並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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