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並打印壹式兩份,內容完全壹致,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擴展數據:
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申請鑒定發票的真偽。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定發票的真偽;難以鑒定的,可以提交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在偽造、變造的現場以及銷售、儲存場所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定。
發票應以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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