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專用發票)進壹步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采用電子簽名取代了原有的專用發票印章;
2.電子簽章用於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印章,其法律效力與紙質增值稅發票相同,無需蓋章。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電子簽章用於替代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進行查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