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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承運人”單位怎麽交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9%。

無車承運人指的是不擁有車輛而從事貨物運輸的個人或單位。

無車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真正的托運人來說,其是承運人;但是對於實際承運人而言,其又是托運人。無車承運人壹般不從事具體的運輸業務,只從事運輸組織、貨物分撥、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的選擇等工作,其收入來源主要是規模化的“批發”運輸而產生的運費差價。

所謂無車承運業務,就是無運輸工具承運貨物運輸業務,就是經營者以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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