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保的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人4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8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