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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以後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8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時,應當按照累計扣繳法計算代扣代繳稅款,並按月辦理代扣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扣繳稅款時,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數減去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應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1計算累計代扣所得稅,再扣除累計減稅和累計代扣所得稅,余額為當期。當余額為負數時,將暫時不予退稅。納稅年度結束後余額仍為負數時,納稅人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期預扣稅額=(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率-速算扣除)-累計扣稅-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截至本年度,累計費用扣除額為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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