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實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查更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並提醒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主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