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已使用電子專用票申報抵扣的,應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不填寫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用票信息。
買方未使用電子專用票申報抵扣的,賣方應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在填寫信息表時填寫相應的藍色電子專用票信息。
(2)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審核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用票,並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負輸出方式開具。紅字電子專用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4)買方已使用電子專用票申報抵扣的,暫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用票後,與信息表壹同作為記賬憑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