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戶銀行應認真核對客戶提交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並對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批復內容必須以會計信息為基礎進行核實確認,不得出具虛假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
2.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僅確認申請書中的內容,不得反饋申請書中未提及的信息。
3.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僅證明客戶在我行的驗資賬戶的賬戶、存款或投資者構成等信息。以客戶名義開立的客戶保證金賬戶或收付資金賬戶下的資金,不屬於開戶證明中的客戶存款。客戶申請證書的日期。賬戶或賬戶內存款已被凍結或質押的,應在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上註明。
4.出具開戶證明或者驗資證明時,應當將證明中的空格劃掉,不得留空格。
5.開戶銀行應將出具的開戶證明或驗資證明直接寄送到申請書上的指定地址,或由客戶指定專人領取,不得郵寄或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6.開戶證明和驗資證明中所列的賬戶余額必須是申請中規定的工作日當日或之前賬戶的原幣余額,不得出具當日營業結束前某壹時間的賬戶余額或折算成另壹種貨幣的賬戶余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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