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貨物或應稅勞務及服務名稱”欄目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賣方:(蓋章)”欄目名稱,進壹步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同時取消了發票專用章,由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使用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發票監制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了更好地適應電子發票改革的需要,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有的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格式文件閱讀器,查驗電子專用票,驗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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