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於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的規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壹)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規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執行。 (二)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額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可采用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執行。 3.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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