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條款的效力,由於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且預付款符合承包工程的國際慣例,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中實力的表現,符合壹般買賣合同中先交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預付款條款依法有效。
預付款條款能否約定利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預付款的利息,但約定的利率標準不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超過部分無效。主要原因是防止企業以預付款的名義借款。另外,在合同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不計算利息,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款返還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 *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享有的追索權本質上是壹種代位權,即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未約定預付款利息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