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