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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批工作

B二十日,下面新規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後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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