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公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已明確了電子會計檔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滿足該辦法規定的條件,電子發票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僅以電子形式對發票進行歸檔保存。開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
開票人和受票人可以自選紙張打印(彩色、黑白均可)電子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電子發票可打印分別作為發票聯、記賬聯等憑證使用。
法律依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