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居民會議選舉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選舉產生。《國家人民調解法》規定,村(社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村、社區、樓堂館所設立人民調解小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人民調解員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命名,以人民調解員的名義或者特有名稱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根據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在法院、公安、信訪等單位和特定場所設立調解工作室。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性、壹站式人民調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