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1、丟失、損毀手工發票的(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以100元為處罰基數,每份加收罰款1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
2、丟失、損毀機打發票的(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以500元為處罰基數,每份加收罰款5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於1993年12月23日發布並實施。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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