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清繳只計算和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款或應退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後年度、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選擇按規定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所得。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納稅人,可在離境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工資、薪金或者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
擴展數據:
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相關要求的規定:
1.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結算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補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扣繳義務人未將代扣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憑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退稅。
2.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申報納稅或者申報扣繳的上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進行匯算清繳的,已按月、按季度、按次預繳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入不再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