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發布《關於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提出,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此前,東莞二手房交易個稅可按照兩種方式征收,分別為全額2%或者差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