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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從業有哪些限制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幹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於提前退休的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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