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對月銷售額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第二條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擴展數據:
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四條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壹)項中“從業人員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
中國政府網-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