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2.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4.因違紀違規被辭退的;
5.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7.三代直系血親有精神病史;
8.從我市公安機關輔警隊伍辭職未滿五年的,不予招錄;
9.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報考人員須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相關政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