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所以發票只能是在當地的稅務局進行開發票的,外地也沒有辦法購買的。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