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明確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具體內容和範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征稅。壹些特定的收入項目,如補貼、津貼等,是否應當納入工資、薪金的征稅範圍,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執行: (壹)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專項補貼和按照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他補貼、津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2)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3.兒童保育補貼;4.差旅補助和餐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