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8號):“第十三條對當事人的同壹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應當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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