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已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發生退貨或開票信息有誤,銷售方不得索回發票作廢重開或直接開具紅字發票再重開。
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收到《紅字發票信息表》後,才能開具紅字發票、再開具正確的發票。否則開票系統不能通過!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壹)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