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人在辦理個人轉讓住房納稅申報時,應在《稅費資料清單》“住房裝修費用憑證”欄目中選擇“無”,不再提交《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和住房裝修發票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住房裝修費用,並填寫在《個人銷售房屋代開發票申請表》“住房裝修費用”欄目中。
三、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11〕418號)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