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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條件的納稅人,能否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第三條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並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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