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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賬戶稅務登記

壹般是15天之內。

根據《稅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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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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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納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將對公賬戶報告給稅局,是有可能會受到處罰的。

但如果只是沒有簽約,壹般不會處罰的,畢竟簽約事宜是由稅局通知才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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