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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有何規定

壹、根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22號)規定:“壹、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建材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853號)規定:“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總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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