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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收機關的決定有異議怎麽辦

因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舉證責任在納稅人,而不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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