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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什麽都不做,會怎麽樣?

法律分析:不執行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清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a)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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