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