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