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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條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修建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是指供水公司、自來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負責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單位。
對同時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供水的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供水總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按照向農村居民供水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不能提供具體比例或提供的數據不真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需持相關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八。以上政策(第五條除外)執行時間為10月2016 1至2月20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