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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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對於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能夠通過其他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也可以按照核定的稅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