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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銷毀賬冊或拒絕提供納稅資料的企業,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進行征稅。這是正確的嗎?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

也就是說,對於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能夠通過其他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也可以按照核定的稅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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