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結果不服,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只能在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復議機關提出,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不能適用行政復議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向本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