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從事(主營業務範圍)的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1)項規定,增值稅在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國稅總局)申報繳納。我公司向妳處出售的XX項目的(機器設備名稱)已出售並依法納稅。以上情況屬實。特此說明!
XXX公司(公章)
年月日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1)項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固定業戶在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其在境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公司外出銷售商品,需要按規定向主管國稅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果公司不外出銷售貨物,只是送貨到項目現場,則不需要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的稅務管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