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程序包括:納稅人申請、稅務清繳、票證清繳、稅務機關審批。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壹)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
(2)註銷(轉移)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審批表;
(3)稅務登記註銷(轉移)及清票審查表;
(四)印制的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和未經驗證的舊發票原件;
(5)稅務登記證國稅原件及復印件;
(6)企業或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公司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七)人民法院終止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九)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稅務機關在實施完稅審核檢查後,應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開具繳款憑證,並寄送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稅務機關負責繳納,欠稅入庫前不得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