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
2.在兩種情況下,有必要取消切角:
註銷稅務登記或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剩余發票和專用設備送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註銷該發票,即按“V”字剪角作廢發票監制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運輸發票也屬於增值稅發票。作廢的貨運發票必須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開票軟件(包括自開票軟件和開票軟件)中按“作廢”處理,紙質貨運發票(包括未打印的貨運發票)每份都應標註“作廢”字樣,並在購買新票時將所有發票復印件剪下交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道路內陸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第三條)